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20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颖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颖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