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20号原告:郑州神舟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兴达国贸91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区关法律服务所。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孙文厨房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
经营者:孙文。
原告郑州神舟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孙文厨房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神舟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使用“老板”、“ROBAM老板”、“ROBAM”的行为,拆除带有老板标识的门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未经“老板”商标持有人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驰名商标“老板”作为门头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门头,被告不予拆除,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神舟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2日注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神舟厨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