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24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被告: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95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143。
法定代表人:喻祥,职务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北坊路二巷2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韩铭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莞市韵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青岛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青岛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应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