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68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玉闪,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玉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朱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