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64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谢氏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路11号2楼西侧。
经营者:谢耀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谢氏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