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44号赵培太: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培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徐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55000元,本院曾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赵培太在判决时已向本院缴纳罚金15000元,尚未执行的罚金4万元因其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8日,赵培太向本院缴纳罚金4万元,本院(2010)徐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赵培太涉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