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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柒、胡亚绒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辖终319号
案件名称张定柒、胡亚绒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定柒;胡亚绒;湖南盘子;王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柒,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绒,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自编B栋17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

原审被告:王晋,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张定柒、胡亚绒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晋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定柒、胡亚绒上诉称:一、(2020)湘010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并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案由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2020)湘010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长沙市高新区不是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实际侵权人城关区。

本案实际侵权人经营的业务属地性很强,涉及的业务和客户也仅限于兰州市内消费者。

长沙市高新区与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三、本案管辖权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故请求依法撤销(2020)湘010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实施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以甘肃共创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突出使用与被上诉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发布了大量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实施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行为,且甘肃共创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已经注销,遂以公司发起人股东张定柒、胡亚绒、王晋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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