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29号之一被执行人席旺,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席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05知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席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席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罚金8万元。
2020年1月16日,本院民三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席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万元,全部未执行。
现本案立案执行期限已过三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5知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席旺缴纳罚金8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