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287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裴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楼德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南泉村泰宁路路西。
经营者:周丽,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楼德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