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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金与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52号
案件名称陈正金与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正金;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正金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正金因与小竹签公司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正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正金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陈正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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