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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96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枫津路99-24号(一楼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惜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友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溪路(邹区光辉灯具市场B幢1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以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5月20日,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苏州苏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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