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4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繁艳,女,1966年4月26日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繁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