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终40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自豪,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19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金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自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金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承诺不再在本案中追究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