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1462号 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658号三幢一层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0985866H。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野望餐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创湘上林雅苑车库及物管用房东楼226、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F1FXA。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野望餐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韩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