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05民初291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信器材市场苑婷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88号(杭州通信器材市场伍号楼壹层517号)。
经营者:赖苑婷,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信器材市场苑婷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