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6号楼119室,组织机构代码:316932429。
法定代表人陈坚彬。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支付加倍利息。
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办公,公司去向不明。
本案无执行款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同时对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喜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