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7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河市百日鲜干果店,经营场所三河市建兴市场C段西侧5-6号门店。
经营者:田秀英。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百日鲜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