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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桃源新城西新商店,刘江,许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桃源新城西新商店,刘江,许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桃源新城西新商店;刘江;许玲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知民初5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城XX店。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城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经营者:刘江。

被告:刘江,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汉中市汉台区登记经营者。

被告:许玲玲,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汉中市汉台区实际经营者。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城XX店、刘江、许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城XX店、刘江、许玲玲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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