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号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谷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