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75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宏芳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320924600059855,住所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20)号。
经营者:孙洪芳,女,1964年9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宇,男,1962年11月22日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宏芳建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67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650元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