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香玉堂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柏叶村杰西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PWHE8H。
法定代表人:林景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市香玉堂茶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