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8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旦,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回头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邹城市程兰路1166号齐鲁时代花园0018幢0单元104号。
经营者:李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回头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