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96号 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1608E室。
法定代表人:KLAUSCARLFELIXFEYL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军民,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军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