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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瑞升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瑞升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邓州市瑞升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5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瑞升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邓州市广亿万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9FB9HMXD。

经营者:牛学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瑞升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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