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30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揭阳市品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莉巷口四巷十六号101。
法定代表人:许双福。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揭阳市品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伶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品诺公司、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品诺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中商品名称包含“欧派”文字的侵权链接;
2、判令品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的油烟机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
3、判令品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第1、2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在餐具柜、贮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3月28日,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于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饮水过滤器、烘烤器具等。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涉案商标文字与驰名商标相同,因此,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生产的厨卫电器产品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蒸箱、烤箱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品诺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掌柜名为“品诺电器”的店铺(信用等级:四钻)中,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欧派遣抽油烟机”销售两款油烟机产品,并在产品品牌处标注:欧派遣。
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的关联公司生产。
上述产品销量超过3500笔。
经查,第11类第13781662号标识已核准注册。
品诺公司在商品名称中,没有一并使用英文标识,并且在欧派与遣字之间插入空格键,突出使用“欧派”文字,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因此,品诺公司在上述网店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淘宝公司作为淘宝平台的开办者,对于品诺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经原告通知后删除侵权链接的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第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
品诺公司为会员名为“品诺电器”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第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前或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被告品诺公司未答辩。
原告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品诺公司、淘宝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天猫网店打印件】,经核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原告公司概况】、证据4【原告的年度报告】,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且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5【驰名商标的认定】,所涉商标非本案争议商标,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6【所涉荣誉证书】,著名商标的荣誉证书涉及橱柜产品上的欧派品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关于500强证书因颁发主体不明且所涉品牌不清楚,故本院均不予确认;
证据7-8【相关网页取证情况】,该些证据均系原告自行取证,无中立第三方见证,虽然原告对取证的结果即录屏文件申请了时间戳认证,但是时间戳认证仅是对文件自上传之日起有无被修改进行核验,至于文件如何形成、文件本身的真实性,时间戳认证并不能进行确认,因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些证据本院均不予确认;
证据9【涉案店铺注册信息】,淘宝公司在答辩中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12【保全网网页取证】、证据13【保全网证书】,该证据也系原告自行取证取得,而网页取证保全书也未就可以实现何种取证、如何实现取证进行说明,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系注册号为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公司在天猫网开设“欧派厨电旗舰店”用于销售欧派吸油烟机等产品。
品诺公司为掌柜名为“品诺电器”的淘宝店铺的注册经营人。
欧派公司主张品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欧派”宣传其销售的油烟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欧派公司主张品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欧派”宣传油烟机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欧派公司应就品诺公司的被控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但本案中,欧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对此,欧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欧派公司关于品诺公司商标侵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欧派公司针对品诺公司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