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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宁波市江北俞海华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03民初3186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宁波市江北俞海华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宁波市江北俞海华茶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民初3186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俞海华茶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61号新二号桥市场1-374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MCGN6L。

经营者:俞海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宁波市江北俞海华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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