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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河口区仙河镇永盛机电设备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河口区仙河镇永盛机电设备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河口区仙河镇永盛机电设备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25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仙河镇永盛机电设备维修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富海丽园北门对面。

经营者:李风霞,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现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口区仙河镇永盛机电设备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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