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娟,女,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