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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向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娟,女,汉族,199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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