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57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应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都司镇都司村任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G02R05。
法定代表人:任少乾,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应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