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2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威宇超市,经营地址: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与湖王路交界处附近(门头为“天猫小店威宇超市”)。
经营者:郭威。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威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