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6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秀燕诚达五金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山南路1669号千泉家居装饰城第四排413号诚达五金锁具店。
经营者:骆秀燕。
被告: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
投资人:张成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秀燕诚达五金超市、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现因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二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