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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年伟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451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年伟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年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51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年伟,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长沙市天心区年伟便利店经营者。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A2、3栋102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年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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