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法定代表人:吕军。
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九龙娟子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新九龙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4376L30。
经营者:孙亚娟,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九龙娟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