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8号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华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繁荣北街圣莫丽湾1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