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29号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莎莉日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荷田路125号。
经营者:王强。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莎莉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周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