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9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1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706814035。
法定代表人:王炳江,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杭琪,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杭琪、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