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277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王海滨玩具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王海滨,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王海滨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宏义负担。
审判长 侯杨审判员 刘波审判员 葛钧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