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11号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清区马山金客来超市,经营者付宝山,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马东村北桥南256号。
被告:山东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姜美昆,经理。
被告: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超,董事长。
被告:山东杰格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安百荣,董事长。
被告: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清区马山金客来超市、山东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杰格朗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