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95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献县新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日新御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攀登。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新创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