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52号之一被执行人:唐顺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住徐州市铜山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顺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唐顺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唐顺河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财产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3月19日至6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四次,冻结被执行人唐顺河的银行账户1个,从中扣划1639.76元。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唐顺河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走访本院对被执行人唐顺河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走访了唐顺河户籍地基层村民组织。
经查了解到,唐顺河家有四口人,女儿21岁,在徐州打工;
儿子6岁,读小学;
其妻子在家照顾孩子;
唐顺河小学后务农、打工,因犯罪受到处罚后,于去年6月刑满释放,唐顺河无固定收入,家里有一亩多地,长年赡养老人,自身也有残疾,住有三间小瓦房,经济条件和履行财产刑能力较差。
五、查电子卷通过查阅电子卷,发现唐顺河曾在侦查阶段,于2018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5000元。
经调查,该款在判决后已发还给唐顺河。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唐顺河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6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唐顺河的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顺河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唐顺河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唐顺河的财产刑已履行1639.76元,本院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35360.24元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顺河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中唐顺河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唐顺河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