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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顺河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执52号之一
案件名称唐顺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顺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52号之一被执行人:唐顺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住徐州市铜山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顺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唐顺河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唐顺河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财产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3月19日至6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四次,冻结被执行人唐顺河的银行账户1个,从中扣划1639.76元。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唐顺河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走访本院对被执行人唐顺河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走访了唐顺河户籍地基层村民组织。

经查了解到,唐顺河家有四口人,女儿21岁,在徐州打工;

儿子6岁,读小学;

其妻子在家照顾孩子;

唐顺河小学后务农、打工,因犯罪受到处罚后,于去年6月刑满释放,唐顺河无固定收入,家里有一亩多地,长年赡养老人,自身也有残疾,住有三间小瓦房,经济条件和履行财产刑能力较差。

五、查电子卷通过查阅电子卷,发现唐顺河曾在侦查阶段,于2018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5000元。

经调查,该款在判决后已发还给唐顺河。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唐顺河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6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唐顺河的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顺河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唐顺河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唐顺河的财产刑已履行1639.76元,本院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35360.24元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顺河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中唐顺河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唐顺河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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