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8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李镇超市。
经营场所:邹城市大束镇黄家庙村门头房东数4号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2。
经营者:李庆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李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