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2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火店镇联华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火店镇西街路南。
经营者:张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敏,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火店镇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