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553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耒阳市凤源食品商行、徐春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凤源食品商行、徐春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知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4月29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9998元,并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948元。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并申请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2019)湘04知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知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