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250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王娟烟酒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10-24号。
经营者:王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王娟烟酒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