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8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速发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店。
住所地:邹城市和谐家园项目沿街底商(星上金街商铺)5-1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D。
负责人:薄华。
被告:邹城市速发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金山花园20号楼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A。
法定代表人:薄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速发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店、邹城市速发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2019年6月1日,原告调查人员在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7元购买了“六神花露水”一瓶,并现场取得购物小票一张,经鉴别,该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和商誉损失,故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被告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两被告已注销,不能再作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