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42号之二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加英,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住址: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次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