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64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文。
被告:汪红梅。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文、汪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1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缴诉讼费3300元,应退诉讼费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