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81号富田陇海花园2号楼一层北7号。
经营者:刘跃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萤火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