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02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桥东围涌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1。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型材(L00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