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民终6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优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K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融景一路1号7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付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涓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K9号7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葱根。
原审被告: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K9号7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葱根。
上诉人浙江优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优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韵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嘉古公司)、原审被告义乌涓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涓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优睿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商标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即使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构成侵权,判决金额过高。
1.被上诉人对于侵权产品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之诉,对于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及其他情节在另案中已做过法律评价,对商标侵权行为评价时应当予以考虑,不应对相关情节进行重复评价,导致判决金额过高;
2.上诉人开店时间较短,实际销量较少,接到诉讼通知后己第一时间将侵权产品链接下架删除。
本案全部侵权产品销售额为847743.29元,其中608379.3元是刷单而成,实际销售额仅为69540.84元,实际销售额和获利较少;
3.被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责任,对于侵权扩大损失部分应该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广州爱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以及是否近似的问题。
上诉人使用了与被上诉人第23493614号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也是属于商标性使用,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构成侵权。
二、上诉人网店首页、各产品的介绍的左上角以及公证书封存的产品上,均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23493614号注册商标是构成近似的。
三、上诉人网店左上角以及公证书封存的产品实物产品上均有袋鼠皇后加图形的标识。
在构图方式以及包装、装潢的颜色等等方面,均与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以及第3054269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权。
四、公证实物外包装箱胶带使用了与爱韵公司第23493614号注册商标一样的标识也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也应当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判决金额的问题,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只是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就没有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的问题。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广州爱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广州爱韵公司第23493614号、第7418825号、第20378730号、第20378720号、第30532736号、第3054269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连带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费用共7万元,总计10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广州爱韵公司商标权信息。
谢润祥系第7418825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痱子粉、化妆品、洗面奶等,有效期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后广州爱韵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该商标。
广州爱韵公司系第20378720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有效期为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广州爱韵公司系第20378730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有效期为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广州爱韵公司系第23493614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有效期为2019年2月28日至2029年2月27日。
广州爱韵公司系第30532736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有效期为201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
广州爱韵公司系第30542693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有效期为201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
二、涉案侵权事实。
(一)京东商城购买情况。
1、第一次购买过程公证。
2018年11月22日,广州爱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陈静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义乌涓涓公司位于京东商城的店铺、商品、商品详情以及店铺证照信息进行了浏览。
同日,陈静华在该店铺内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孕妇护肤品羊初乳哲润雪肌3件套洗面奶乳液小麦洗护六件套”链接订购了被诉侵权洗面奶洗护套装一套,单价为59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40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孕妇护肤品面膜羊初乳哲润雪肌小麦面膜深透补水18片羊初乳面膜”链接订购被诉侵权面膜一套,单价为21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800+;
点击“京东专营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妈妈袋鼠孕妇护肤品燕窝深润孕妇粉底液妈妈专用遮瑕自然色”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粉底液一瓶,单价18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必备粉饼蜜粉孕妇粉底遮瑕保湿隔离孕彩妆化妆品柔色”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粉底一瓶,单价168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孕妇口红孕妇专用怀孕期彩妆植物天然纯专柜哺乳期石榴红”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口红一支,单价13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必备孕妇橄榄油2瓶孕妇纹路产后淡化孕妇护肤品”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橄榄油一套(二瓶),单价18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唇膏保湿滋润唇蜜天然护唇孕期护肤品化妆小麦唇膏”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唇膏一支,单价89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1800+。
上述产品共计花费1353.2元。
2018年12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陈静华接收了快递编号为75111353150467的快递包裹一个,并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拆包,公证处公证员拍照后对包裹予以封存后交由陈静华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上述网页浏览、购买、收货及浏览物流信息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10761号、(2018)粤广南粤第11304号、(2018)粤广南粤第11305号、(2018)粤广南粤第11306号公证书。
广州爱韵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上述公证的实物,经双方当庭核实,该批产品系广州爱韵公司生产的“袋鼠妈妈”系列产品。
2、第二次购买过程公证。
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陈静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www.jd.com”,点击“京东专营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妈妈袋鼠孕妇专用润唇膏保湿无色唇蜜天然护唇孕期护小麦唇膏”的产品链接,订购被诉侵权唇膏一支,单价39元,累计评论360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孕妇面膜天然纯补水保湿小麦面膜深透补水20片小麦面膜”链接订购了被诉侵权面膜一套,单价为118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1700+;
点击“袋鼠皇后(KANGAROOQUEEN)袋鼠系列妈妈孕妇护肤品天然纯保湿补水专用化妆品孕妇洗面奶套装补水保湿3件套”链接订购被诉侵权套装一套,单价为188元,页面显示累计评论1900+;
上述产品共计花费310元(返现35元)。
2019年2月20日、21日、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陈静华分别接收了快递编号为VB50860800023、542301267936、542432835596的快递包裹各一个,均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拆包,公证处公证员拍照后对包裹予以封存后交由陈静华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上述网页浏览、购买、收货及浏览物流信息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3127号、(2019)粤广南粤第3128号、(2019)粤广南粤第3129号、(2019)粤广南粤第3130号、(2019)粤广南粤第3131号公证书。
(二)京东其余店铺浏览情况。
2019年2月14日,申请人广州爱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陈静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www.jd.com”,先后浏览了该网站内的“俏博母婴专营店”“聚穗母婴专营店”“车露化妆品专营店”“微品多母婴专营店”四家店铺的店铺、商品、商品详情以及店铺证照信息。
公证书显示该四家店铺内均有“袋鼠皇后”产品在销售。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上述网页浏览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366号、(2019)粤广南粤第2367号、(2019)粤广南粤第2368号、(2019)粤广南粤第2370号公证书。
(三)京东旗舰店客服聊天记录情况。
2019年2月14日,申请人广州爱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华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陈静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www.jd.com”,打开其在2018年11月29日与袋鼠皇后旗舰店的聊天对话框。
对话显示,该网店客服对购买者提出的购买“袋鼠皇后”产品实际却收到的是“袋鼠妈妈”产品解释为“同一厂家的”、“是升级的”、“一个厂家的,效果是一样的”。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上述聊天页面浏览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2369号公证书。
三、广州爱韵公司袋鼠妈妈荣誉信息。
广州爱韵公司的“袋鼠妈妈”系列产品等经过不懈推广,荣获了2017年金麦奖等荣誉。
四、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义乌涓涓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内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日用百货、家具日用品、母婴日用品、饰品、工艺品、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玩具、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箱包、家具、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以上两项经营范围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工具、厨房用具、卫浴洁具、喜庆日用品、汽车日用品、酒店日用品、灯具、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嘉古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音像设备、手机配件、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器材)、数码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日用百货、服装、皮革制品、鞋、帽、玩具、办公用品、工艺品、家用电器、小五金、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及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装潢材料(不含竹木材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酒店日用品、家具、洗涤用品、化工原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销售;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以上经营范围不含电子出版物)研发、销售;
网络技术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优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电子出版物);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以上两经营范围不含电子出版物)、户外野营用具、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计算机软硬件(不含电子出版物)、围巾、服装、鞋、帽、袜、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家居日用品、母婴日用品、工艺品、饰品及饰品配件、小五金、家具、汽车日用品、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具、办公用品、眼镜(不含隐形眼镜)、玩具、箱包、皮革制品、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优睿公司系第30605659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等;
商标状态:异议中。
浙江优睿公司系第30613685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等;
商标状态:异议中。
五、义乌涓涓公司销量情况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情况。
1.义乌涓涓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袋鼠皇后旗舰店”开设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
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26日共计交易665笔,退款成功6笔,交易金额为22696.37元,退款成功为272.21元,实际销售额为22424.16元;
2.义乌涓涓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袋鼠皇后旗舰店”2018年至2019年7月11日成交为38279笔,交易金额为847743.29元;
3.2019年5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义乌市浙江嘉古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现场有工作人员20名,经营面积700平方米,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标有“麦”字图形粉底精华10瓶,保湿乳7瓶,水霜16瓶。
六、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及产品外包装情况。
序号 购买渠道 品名 数量 委托方 生产方 图片 京东 小麦胚芽滋养保湿柔肤水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京东 小麦胚芽全日美肌保湿乳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京东 小麦胚芽滋养保湿洁面乳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京东 小麦胚芽水嫩清颜保湿面膜 2+20片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水嫩清颜保湿面膜 5片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水活保湿眼精华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滋养保湿洁面乳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肌底精华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保湿柔肤水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拼多多 小麦胚芽全日美肌保湿乳 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 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另查明,广州爱韵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40000元,公证费12200元。
再查明,存在“刷单”行为。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化妆品。
在其产品的外包装、包装上均使用了“”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爱韵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第7418825号“”、第20378720号“”、第20378730号“”、第23493614号“”、第30532736号“”、第3054269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注册商标都在有效期内,故广州爱韵公司对该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化妆品,与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第20378720号“”、第20378730号“”、第23493614号“”、第30532736号“”、第305426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被告在涉案化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袋鼠皇后”及“KANGAROOQUEEN”,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袋鼠皇后”标识与原告第7418825号“”、第20378730号“”商标构成近似,“KANGAROOQUEEN”与广州爱韵公司第23493614号“”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与广州爱韵公司第20378720号“”构成近似。
另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爱韵公司第30532736号、第30542693号注册商标注册期之前,故对广州爱韵公司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义乌涓涓公司在京东商城、拼多多平台销售“袋鼠皇后”系列产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将广州爱韵公司的店铺误认为是广州爱韵公司的授权店或与其有密切联系,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广州爱韵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侵犯广州爱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义乌涓涓公司未经广州爱韵公司许可,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侵害了广州爱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浙江嘉古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广州爱韵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系委托生产行为。
浙江优睿公司系第30605659号“”、第30613685号“”商标注册人,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了“”,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具备识别来源作用。
浙江优睿公司与浙江嘉古公司注册地址相同,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关系,故应承担共同生产的侵权责任。
综上,义乌涓涓公司、浙江优睿公司、浙江嘉古公司均应按各自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州爱韵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所得也无法确定,故综合考虑本案广州爱韵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销售量、存在刷单行为以及广州爱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应承担的赔偿额。
其中,一审法院特别注意到:1.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作为化妆品行业的企业,应知广州爱韵公司“袋鼠妈妈”系列产品,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2.广州爱韵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目前已达52200元,且广州爱韵公司律师来自广东,并考量路费、住宿费等开支;
3.涉案产品为孕产专用化妆品;
4.广州爱韵公司在一审法院分别就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提起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件,综合分析其销售量及侵权行为。
故一审法院酌定义乌涓涓公司应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为3万元(含合理费用),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应共同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为7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广州爱韵公司诉请合理合法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义乌涓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第20378720号、第20378730号、第234936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第20378720号、第20378730号、第234936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义乌涓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广州爱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广州爱韵公司负担6541元,由义乌涓涓公司负担2366元、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共同负担5523元。
二审中,浙江优睿公司向本院提交第37618314号、第37622492号商标注册证两份,证明本案涉嫌侵权的商标已经优睿公司合法注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州爱韵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
对浙江优睿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广州爱韵公司、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经审理另查明,浙江优睿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取得了第37622492号“KANGAROOQUEEN”商标注册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
浙江优睿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取得了第37618314号“袋鼠皇后”商标注册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第20378720号、第20378730号、第23493614号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义乌涓涓公司、浙江优睿公司、浙江嘉古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虽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优睿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取得了第37622492号“KANGAROOQUEEN”、第37618314号“袋鼠皇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影响对被控侵权产品在前述商标专用权取得之前侵权行为的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袋鼠皇后”及“KANGAROOQUEEN”,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袋鼠皇后”标识与广州爱韵公司第7418825号“”、第20378730号“”商标构成近似。
“KANGAROOQUEEN”与广州爱韵公司第23493614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与广州爱韵公司第20378720号“”造型存在较大差异,且广州爱韵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导致混淆,故不构成近似,一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鉴于浙江优睿公司已经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取得了第37622492号“KANGAROOQUEEN”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37618314号“袋鼠皇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广州爱韵公司要求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就案涉商标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评判,广州爱韵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诚信原则,浙江优睿公司虽然取得了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避免产生混淆。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前述分析,本院认为,虽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优睿公司取得了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上第37622492号“KANGAROOQUEEN”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37618314号“袋鼠皇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仍应对商标专用权取得前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基于新的事实,本院对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所负赔偿数额予以适当调整,综合考量权利价值、侵权情节、损害程度等客观事实。
本院确定义乌涓涓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5000元(含合理费用),浙江嘉古公司、浙江优睿公司共同赔偿广州爱韵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浙江优睿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义乌涓涓公司、浙江嘉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
二、义乌涓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优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77元,由义乌涓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66元,浙江嘉古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优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浙江优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